公開招標費用比例過大指什么?

公開招標費用比例過大指什么?針對不同的項目,人們會對“過大”有不同的理解。下面本文根據相關例子對這個問題進行分析,感興趣的一起了解下!
占預算3%以上
目前,省級公開招標(貨物和服務)的數額標準一般為200萬元,地市級為100萬元,工程類為200萬元。如果按照原國家計委《關于印發招標代理服務收費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》(計價格〔2002〕1980號)規定的代理費收取標準,即:貨物和服務100萬元以下的1.5%,工程類100萬元以下為1%,1億元以上的0.01%(2011年有所調整)。招標代理服務收費按差額定率累進法計算,例如某貨物采購代理業務中標金額為500萬元,計算招標代理服務收費額如下:
100萬元×1.5%=1.5萬元
(500-100)萬元×1.1%=4.4萬元
合計收費=1.5+4.4=5.9(萬元)
從這一項目來看,采購代理費用只占項目預算金額的1.18%(5.9萬元/500萬元)。
按目前政府采購節支率8.8%(2012年國家公開的前10年平均節支率是11%)計算,500萬元的采購項目可節約財政資金44萬元,采購費用5.9萬元占節約額44萬元的13.4%。
隨著政府采購預算的不斷科學化和精細化,近年政府采購貨物類的節支率一般在6%左右,照此計算,500萬元可節約30萬元,5.9萬元的采購費用占節約額30萬元的19.6%。
通過上述計算分析以及采購實際經驗,筆者認為,采購代理費用占采購項目預算的3%以上,或占預計節約額50%以上的,均應當認定為“比例過大”。
需聲明的是,筆者在此拋開了“社會效益”,純粹僅從“經濟效益”方面來談“比例”過大的問題,也不涉及效率與效益的關系問題。如果將這些因素都考慮進來,則需要另作分析討論,可能結果會有不同,也更復雜。
還需要說明的是,在工程采購中,有一個建設資格的要求,同時還有一個國家標準的預算,工程采購項目不要求最低報價(防止偷工減料、以次充好),只要有資質,誰做都可以。所以,工程采購項目為了減少評審量,有一個邀請招標之采購方式(而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,筆者不贊成有邀請招標采購方式)。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采購明確規定,不得設定最低限價,在采購需求明確、質量同等的情形下,供應商越多越好,競爭越充分,價格的比拼效益就越高,就越能采購到物美價廉的貨物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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